信达动态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信达动态

  • 从“微信”商标争夺战看商标保护的重要性
  • 发布于:2015/6/12 9:40:27 点击量:
  • 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务部  王春燕
     
            案例一:众所周知的社交软件“微信”,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38类“即时通信”类别上的商标居然被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创博公司)抢先注册。自然人张某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后提出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先后裁定其商标异议理由成立,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2015年3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当庭宣判:“申请在先的‘微信’商标,因为误导公众,且会对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造成消极影响,因而具有‘不良影响’,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定。”
            案例二:近日,合肥台福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在国际分类第30类“粥,方便米饭”等产品上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在初审公告期间被腾讯公司提出异议,腾讯公司在提出异议的同时请求认定其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产品上的“微信”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根据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腾讯公司请求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第9085979号“微信”商标目前正在异议中,腾讯公司并未取得该件商标所有权。
            此前,腾讯公司与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创博公司)在国际分类第38类“互联网”等服务上的“微信”商标的争夺战也在持续。虽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有利于腾讯公司,然而创博公司并未就此停止上诉。腾讯公司在一轮又一轮的商标争夺战中是否真的能够力挽狂澜不得而知,但是为此腾讯公司所要投入的财力和精力也是不可估量的。
            “微信”最早是腾讯公司开发的社交软件,而腾讯公司并没有做好相关保护工作,在该软件正式启用运营后第三天才进行商标注册申请,而且申请保护的类别比较单一,未能做到“商标先行,全类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对商标权的授予依据的是“申请在先”原则,目前很多类别都有其他“微信”核准注册,腾讯公司想一统“江山”,道路艰难可想而知。
    腾讯公司的“微信”商标争夺战烽烟正浓,我们广大的企业负责人和商标持有人在看热闹的同时也要汲取经验,在市场经营活动之前进行商标申请注册,保护的范围越全面越好。可以多咨询一些商标代理公司,我公司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为广大企业提供全面扎实的服务,愿意为企业更好的实施商标战略贡献一份力量。